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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過去監護權的判定中經濟因素的影響最大,但現在監護權的決定必須考慮上述的幾個因素及其他可能的影響,經濟能力已經不是一個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紀錄,法院會衡量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是否適宜照顧孩子。 

註: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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