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婚姻感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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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y 16 Sat 2009 02:03
夜深了,您的另一半,正躺在您的旁邊,還是偷偷摸摸的打開電腦螢幕,在和那個「沒有人」,講著你不敢面對的話,用視訊做你不敢看的事?你慌張地想著,他會背著你偷偷打電話嗎?他背著你偷偷和別人相會嗎?他在你視線之外都在做著什麼?為什麼常常找機會自己一個人外出?他不喜歡和你一起出門了?他出軌了嗎?他到底怎麼了?變得和以前不一樣了?常常在接一些奇怪的電話,怎麼最近開始越來越多打錯電話的人了?他在說謊嗎?他變成一個陌生人了?他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兩個人之間信任越來越少了?那些還溫熱著的愛的感覺呢?




你曾深愛的那個人,是不是就這樣,無法回頭了?你猜疑著,你恐懼著,你害怕著,你忐忑著,好像天就要垮下來了?你坐立不安,度日如年,強烈壓抑自己血管裡已無法克制的吶喊了,你需要有人陪你渡著這樣子的難關,您需要有人傾聽您,讓您冷靜,您也需要法律的協助,讓你在情緒與現實都獲得平衡,讓您知道您自己的價值,讓您拾起自信,讓您再一次踏穩腳步,讓您有力量堅強地面對這世界每天都在發生的難料世事。


女子徵信以起用女性徵信人員聞名業界,訓練女性人員之經驗亦十分豐富,能同時以女人和男人的角度同理委託人,了解女人,明白女人在老公外遇,家庭崩解之後的混亂情緒,同理男人在老婆外遇後,內心的不平衡和憤慨。女人徵信辦案的效率及成功率亦聞名業界,實因女性徵信人員能有效與委託人進行細心、貼心與耐心的溝通,完全抓住委託人所要的重點,並達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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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離婚,覺得這段婚姻、感情已走不下去?或是您早已懷疑另一半有了外遇,他的心早已不在您這裡,但是他可能為了不想給您贍養費,或為了他虛榮的面子,或為了孩子的監護權,或為了想折磨您,或是他喜歡到處捻花惹草而不甘於讓你們的感情走入穩定。


您早已為此煎熬許久,但,為什麼他就是不肯放手?感情、婚姻的發展至此,或許您已感到疲倦,但您還不想放棄自己,您還要給自己的未來更多的機會和可能性。

請撥打0930 -662 -059讓我們幫助您,提供您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二十四小時都最專業的婚姻諮詢專員為您分析並建議。依照您的需求和處境,協助您處理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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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的人生面臨了困境,遇到了難題,您站在十字路口上,不知何去何從?您該向誰開口?該向誰訴說?該向誰尋求幫助?您懷疑您的另一半有了外遇,他的身上總是有不是你熟悉的他的味道?他總是支吾其詞,轉移你對他詢問的話題?




他口袋裡的打火機,上面印著你根本沒去過的汽車旅館?他常常找機會自己一個人出門,一出門就是一個早上,一個下午?他常常找機會就偷偷往陽台去,你看到他,在那裡小心地講著手機?

一個人的生命能有幾十載,您要讓他就這樣掌握你每天的心情,你未來的命運嗎?您需要仔細思考,為他歡喜為他憂,是不是值得用您的一輩子去交換,您需要冷靜您的焦急,您需要找回您的價值,您需要掌握自己的生命,您需要一個不同於原來的灰暗無望,你需要重新再活一次。

您需要有力、有效、專業的協助,您的不安、焦慮,我們能了解,我們以我們的在法律面的專業、案件的經驗、人員的素質向您驕傲地保證,我們絕對能掌控、分析、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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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對許多有離婚經驗的人來說,似乎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理想,尤其是在有孩子的狀況下,更是難上加難。雖然有人會透過親友居中協調,但有時依舊陷於僵局,讓戰火從法庭一路延燒到家庭、孩子。不管最後誰贏得勝訴,對夫妻雙方以及孩子而言,恐怕都是心中難以抹去的傷痛。然而,離婚一定都得經歷這樣的衝突嗎?在現有的離婚方式中,除了私下協議離婚或者經由法院裁判,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可以選擇?




在國外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父母要離婚前必須先經過一個特別的商談程序,協助雙方針對離婚後子女生活安排與照顧計畫好好的討論。此一程序由中立、客觀、且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來協助雙方理性溝通與討論,以便日後可自行協商子女成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而對於已經離婚,但在子女監護或探視方面有問題的,也可以藉由這樣的商談來解決雙方歧見。

現在台灣也有這樣的服務了。誰可以使用這樣的服務呢?其條件如下:

正面臨分居、討論離婚,或者已經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或探視方式等議題仍有需要第三者協商調解的民眾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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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律觀念(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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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我


  麗華知道先生有外遇,不願先生做享齊人之福,兩人協議離婚。協議書上祇寫兩人意見不合,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找了兩位證人蓋好章,就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過了幾個月麗華接到前夫寄來的存証信函,說他有權分麗華的一半財產,麗華說這些財產都是她自己賺的,當初離婚雙方有默契各自拿回自己的財產,他現在有權分嗎?



麗華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如果寫明雙方個人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若要更明確的話可以再加上一句:「並放棄民法第一千零卅條之一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那麗華就可以不分,但當時沒寫明財產分配方式,而且麗華的財產又顯然比前夫多,在法律上前夫確實有權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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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容易離婚難,怎辦?

黃嘉韻(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小南(化名)是大四學生,與交往半年的男友,因男友的母親往生,依民間習俗必須百日內完婚,不然要等到三年後才能結婚,於是在倉促及尚未充分了解情況下,就和男友結婚了。糟糕的是,婚後小南才知先生有一筆債務,而小南還是學生,並無穩定的經濟來源,她深深覺得這段婚姻好像是一場騙局,所謂的幸福離她好遠。先生現在北部工作,小南則在南部念書,兩人相隔兩地,聚少離多,而即將畢業的小南,想要回台北找工作,並結束這段婚姻,但當她提出離婚時,先生居然要她拿錢才要放人,小南當場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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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梅

「我一顆米都沒有吃到他的,我死都不要會面……是不是要我跳樓,你們才會相信?」小三的男童才不過10歲,是怎樣的人生坎坷,讓他義憤填膺,措辭強烈得要死要跳樓;這個社會倫理道德真的病了,讓一個小孩發出這種聲音,父母子女間的親情互動,不僅到了冰點,還逼到極端,每一個事件其原因牽扯到種種主觀和客觀因素,處理也就沒有一成不變的答案,孰是孰非更難評斷,也只能就其親子互動關係中,找到一個立足平衡點,再慢慢向上提升。   




我國民法第十二條規定年滿二十歲才是成年人,未滿二十歲視為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照顧是一種權利義務和負擔,如教育、撫養費用的負擔,還有銀行開戶、戶口遷徙……甚至結婚都需要法定代理人行使,而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父母一旦走上離婚,被傷害的子女是無辜的,未成年子女尤甚。想要繼續維持共同監護,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父母離婚後,彼此聯繫互動甚微幾乎歸零,欲行使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沒有共識時,容易產生互相牽制的困擾,所以一方行使監護權,一方行使探視權是最權宜之策,讓處在孩子離婚後的子女,其不安定感降至最低,俾使身心發展不受影響。   

監護權和探視權,可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取得監護權的一方並非永久取得,如該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自然回到另一方,或者該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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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協議書的效力

黃嘉韻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小菁和先生結婚三年,先生常常沒有工作,家庭所需的費用通常是拿小菁結婚前存的錢拿來用的,小菁因工作關係和先生分開兩地住,現在小菁想回婆家住,可是先生要求小菁和他去區公所,先生說如果小菁要回家住的話必須要簽同意書,才同意讓小菁回去。因為先生之前沒有工作,錢都是小菁出的,小菁本來是為了小孩子長大才想簽同意書,但回來時小菁這邊親戚說:你要回去你先生還要叫你簽這種同意書,如果你回去的話,你先生隨便找一個理由就可以跟你離婚,而且你又不可以爭小孩子監護權,婆婆跟先生住在一起,房子是在婆婆名字下,那你回去的話,還要付給家裡租金,這不是很奇怪嗎?  小菁現在很困惑,如果她簽了同意書,不回去的話,那先生可以拿這張同意書到法院告她嗎?會有效嗎?而且婆婆說現在法律都把監護權判給男方,那這樣的話小孩子會自動判給先生嗎?而且先生玩股票是她結婚前存的,那她拿的回來嗎?   




小菁出示同意書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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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嘉韻(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副祕書長)


履行夫妻義務有什麼規定?現在我是住娘家,我懷孕的時候八個月多的時候就住我娘家,因為跟公婆不合又加上離工作地點又比較近,可是我老公假日放假大部分都來陪我,寶寶現在九個月大了,公婆要跟我搶我的寶寶了,寶寶四個月多都是我跟我娘家媽媽在照顧,小孩的用費都是我支出,我老公跟我說,我婆婆也要顧寶寶(男生,四個月多),我們說好,婆家顧一個禮拜、我顧三個禮拜。顧沒多久,我婆婆又說她們要顧二個禮拜、我也二個禮拜,這樣比較公平,我也沒有話說,畢竟小孩是跟他們的姓。 



母親節前,我跟我老公說,母親節我們買蛋糕回去,同時帶寶寶回去給公婆看。我回去了,我公婆說要寶寶在婆家顧了都不給我顧了,說假日(星期六、星期日)再回去顧,小孩是跟他們的姓沒有錯,可是是我懷胎十個月辛辛苦苦生下來的,我又不是他們(公婆)生小孩的工具呀!跟我也有感情了。  

過了一個禮拜、星期六,我就回去婆家看寶寶,星期日我約我老公說我們帶寶寶出去玩,我就找機會把寶寶抱回娘家了,到現在我很怕他們來搶我的寶寶,我跟我老公之前都很好,假日我老公幾乎放假都來陪我跟寶寶,我老公很怕他家人,我老公是很很孝順的小孩。沒有自已的主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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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玨靈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督導)

以下是我表姊目前際遇的寫照……無助的心情,有誰能幫幫忙?  

表姊結婚7年,於94年5月產下次子,為能全心照顧二位尚年幼的兒子,並於產假結束後,即向工作單位辦理留職停薪。於94年9月為4歲之長子是否送美探親一個月之事而與先生有口頭上之爭執,之後表姊先生不顧表姊意見,將次子送回與婆婆同住,並於10月將長子送赴美國。   



長子由美返國後,續讀嘉義幼稚園,直至長子幼稚園畢業,表姊先生又不顧表姊意見將長子送往已婚女性朋友家中居住2個月,至此二位小孩皆未能在表姊身邊,即使前往探視,表姊先生藉故將小孩與表姊分隔,表姊先生刻意剝奪表姊與小孩相處的時間,造成表姊心裏上極大的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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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狀況。

2.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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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無監護權的父/母親仍然要分擔子女部分的扶養、教育等相關費用,而且至少應負擔到孩子成年為止。如果對方拒絕分擔這些費用,你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 協議書中沒有明確約定扶養費用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扶養費用如何分擔,你可以請求法院進行裁判,法院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其他權利義務的分擔程度,來決定對方該負擔多少扶養費用,在法院作出裁判之後,你就可以請求對方給付費用。

(二) 已明確協議對方應負擔的扶養費用如果離婚時已經針對扶養費加以協議約定,那麼你可以根據協議書的內容,以孩子的名義為原告,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假如在離婚協議書上,扶養費用的負擔方式,是經過法院公證,並已至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這時你就可以跳過法院訴訟的程序,直接依協議書及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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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保障父母離婚或分居時子女之權益,並顧及雙方之權益。

2. 協助父母與子女在分居或離婚後,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




3. 協助父母雙方共同合作教養子女。

4. 促進雙方和平理性地溝通,有助於提高協議履行之動機,減少雙方與子女因離婚或分居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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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先找與對方關係良好之親友或可信賴之第三者協助調解,雙方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進行溝通,若仍無法達成共識,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一) 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因為你已經取得孩子的監護權,如果對方未經你的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又避不見面,顯然對方已侵害了你的監護權,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將孩子交還給你。

(二) 刑法上的準略誘罪如果孩子未滿十六歲,對方帶走孩子,使孩子脫離你的監護範圍,對方也可能觸犯刑法上的準略誘罪。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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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員要嫻熟溝通與協調的技巧,了解婚姻與家庭的動力,與家庭諮商者或婚姻諮商者的知識系統與技巧似乎有相同之處,但是,商談者的角色有許多地方是和諮商者不相同的。


首先,離婚協議商談是在雙方都已經確定要結束彼此關係的前提下,才會開始進行;婚姻諮商則是在夫妻希望改善彼此關係或增進溝通時進行。離婚協議商談重視的是現在與未來的安排,不太討論過去的經驗;婚姻諮商則是會藉由處理過去的特殊經驗以降低其對現在或未來的負面影響。

離婚協議商談重視離婚後的生活規劃,尤其以兒童最佳利益出發,尋求父母與子女三贏的結果;婚姻諮商則是重視兩人關係的改善,紓解情緒、提升個人未來的能力與婚姻品質。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4)



http://tw.myblog.yahoo.com/women-detectives/article?mid=-2&prev=337&l=a&fi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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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持中立的立場,以及確保雙方所獲得的資訊是公開的,在非商談的時間,除非需變動會談時間,或其他緊急事故需要與商談者及時聯繫,否則商談者不會接受你們個別的會談或電話討論。




另外,商談需要您據實提供相關的資訊,以便做出最好的安排與計畫。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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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談所達成的協議並不會直接具有法律強制效果,但若雙方能順利達成協議,彼此對於協議的遵守意願也會提高。但仍建議您可以事後找律師協助將協議轉為法律性文件;




當然,商談過程中若您覺得需要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您也可以先徵詢律師的意見再回來繼續會談。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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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個人或雙方對於是否離婚仍猶豫不決,那會建議您或雙方一起尋求個人諮商或婚姻諮商,協助您們釐清思緒,做出「離」或「合」的決定,這時並不適合進行離婚協議商談。




離婚協議商談是在雙方都確定要「離婚」或「分居」,也就是確定要結束彼此的關係時,才能開始商談,因為這時就要面對離異後的生活規劃,尤其是子女安排與財務規劃等問題。

接案會談中社工員也會再次確認您與對方是否已經準備好,如果暫時不適合進行離婚協議商談,社工員也會提供您其他資訊,協助您做好準備。當然,在考慮是否離婚時,您可能也需要知道一些有關離婚的資訊,幫助自己做決定,您也可以來電諮詢。

諮詢電話:02-25505959轉7 臨床組諮詢時間:每週二、五下午1:30~5:00 (資料來源:http://www.goodbye.org.tw/FAQ_Show.asp?Post_ID=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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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的問題跟對方一直談不攏,親友也都幫忙談過了,如果告上法院,勢必得撕破臉,還要花錢、花時間,到底該怎麼辦?」

「分居這麼久,我想乾脆離婚算了,但是他說如果我要孩子,那他一毛錢也不會給我,叫我自己想辦法…」 「當初為了離婚,我只好先答應把孩子給他,可是我知道他沒有辦法好好照顧孩子,我也好想看看孩子,現在他與婆家根本不讓我接近孩子,我好痛苦…」 「好聚好散」對許多有離婚經驗的人來說,似乎只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理想,尤其在有孩子的狀況下;雖然有人會透過親友居中協調,但有時依舊陷於僵局,最後弄得對簿公堂,雙方互相攻訐,戰火可能從法庭一路延燒到家庭、孩子,最後不管誰贏得勝訴,恐怕心頭已是傷痕累累,沒有一絲勝利的喜悅。




在現有的離婚方式中,除了私下協議離婚或者經由法院裁判,還有沒有第三條路可以選擇?有沒有誰可以幫忙雙方好好討論出離婚協議,讓雙方與孩子都好過些呢? 在國外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父母要離婚前必須先經過一個特別的商談程序,協助雙方針對離婚後子女生活安排與照顧計畫好好的討論,不管以後誰跟孩子住,照顧孩子的責任是雙方都要承擔的。

但都已經要離婚了,恐怕很難自行討論這些事情,因此就需要有中立、客觀、且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他們不僅具備關於夫妻關係與家庭互動的專業知識,也了解兒童的需求,並能運用適當的溝通與衝突解決技巧,協助雙方理性溝通與討論,甚至從中學習新的溝通方式與合作關係,以便日後可自行協商子女成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問題。對於已經離婚,但在子女監護或探視方面有問題的,也可以藉由這樣的商談來解決雙方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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